一、交警扣留的肇事車何時放行
交警所扣車輛何時放行?這是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如何依法扣留車輛的問題,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第2款規(guī)定如下:
超期限及違法扣留車輛問題在實踐中經常遇到,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行政處罰權給予了明確的限定。其第72條第2款規(guī)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jù);因收集證據(jù)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本條規(guī)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因收集證據(jù)需要才可以扣留事故車輛,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賦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權力。但是,國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政權力通過法律、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有的交警在現(xiàn)場勘查結束以后,仍然立即扣留事故車輛,一直到事故認定書送達的時刻,有的甚至事故認定書下達后仍然扣留。而實際上,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絕大多數(shù)事故車輛都不需要檢驗鑒定。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xiàn)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在現(xiàn)實中,有些民警以“收集事故車輛上的證據(jù)”為理由,“自由延長暫扣車輛的期限”是不對的。
交通警察應當按照《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等標準,勘驗、采集、提取痕跡、物證,并制作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按照這個要求,“收集事故車輛上的證據(jù)”應該在現(xiàn)場完成。
二、肇事車扣留后貨物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辦理。
公安機關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準,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別處理:
(一)屬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二)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guī)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三)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tǒng)一登記造冊后予以銷毀;
(四)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毀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