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傷殘程度鑒定注意事項
1、對于交通事故損傷與既往傷、病并存,應當綜合分析損傷在導致現(xiàn)存后果中的作用,將損傷在導致現(xiàn)存后果中的作用分為完全作用、 主要作用、 相等作用、 次要作用、 輕微作用和沒有作用,實事求是地評定。
2、對于對稱性器官、四肢的一側健康器官與對側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側 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時,應說明由此而產(chǎn)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 四肢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后果相對加重; 在一側非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chǎn)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四肢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后果相對減輕;雙側器官、 四肢同時遭受損傷,按上述原則進行評定并說明。
3、對于2處(種類)以上的損傷應當 分別進行傷殘程度評定。 受傷人員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者,評定結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二、誰能申請交通傷殘鑒定
對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的鑒定,關系到交通事故各方的切身利益。因此,申請重新傷殘評定的當事人不僅包括受傷一方當事人,也包括未受傷的其他各方當事人。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