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變更車輛所有人是否應變更交強險合同
車輛所有人的變更,是機動車輛所有權轉移,而機動車輛所有權轉移屬強制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根據我國《保險法》第34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xù)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因此,一般財產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投保人應當通知保險公司,在取得其同意后方可變更;如保險公司不同意的,則可以將保險合同終止。但是,區(qū)別于一般財產保險合同的是,為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連續(xù)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投保車輛的所有人變更無須保險公司同意,而只要求在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后前往保險公司辦理手續(xù),保險公司不能拒絕變更要求。
因車輛所有人變更而引起的合同變更,《條例》未規(guī)定保險公司有清退及重新計收保費的要求。因此,在辦理相關手續(xù)的過程中,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由于該車輛的強制保險合同仍有效,受害人的相應損失保險公司仍應依合同規(guī)定予以賠付。
二、交強險合同變更由誰辦理
關于辦理變更手續(xù)的主體,《條例》沒有明確是出讓方還是受讓方。從立法本義講,《條例》本身強調的是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穩(wěn)定和連續(xù),從而為受害人提供有效保障。由于機動車采取的是登記過戶的辦法,與車輛的實際交付存在一定的時間差,因此有可能出現受讓人實際控制車輛后,但因未過戶而沒有法律上確認的所有權。
按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投保人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受讓人在過戶前很難要求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合同的變更。因此,《條例》在立法中采用了原則規(guī)定,只要求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必須辦理變更。從實踐看,在過戶前,機動車出讓人應當主動向保險公司提出辦理變更;如延至過戶后,則受讓人應當及時向保險公司要求辦理保險合同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