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條件
1、申請人為負事故責任的當事人。事故責任當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代為申請。有權申請的人可委托其他代理人申請。
2、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xiàn)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fā)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jù)。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jù)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3、在事故中不負事故責任的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二、交通責任重新認定需要的材料
1、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申請書(應載明申請的主要事實、理由、要求和申請人簽名、申請日期以及通訊地址、郵編和聯(lián)系電話等);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印件;
3、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4、當事人死亡的,須遞交由派出所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申請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
5、委托申請的,須遞交申請人親筆簽名的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戶口簿)。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jīng)法院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