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交強險保險人的義務
(一)向投保人介紹條款,主要包括:保險責任、各項賠償限額、責任免除、投保人義務、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內容。特別對責任免除事項,要向投保人明確說明。
(二)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
(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人按照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交通事故人員創(chuàng)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標準進行審核醫(yī)療費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復投保交強險,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獲得一份保險保障。
(五)提醒有擋風玻璃的機動車的投保人將保險標志貼在車內擋風玻璃右上角;摩托車、拖拉機的要隨身攜帶。
(六)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詢交通安全、交通事故記錄。
二、交通事故交強險投保人的義務
(一)投保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首次投保交強險的,投保人應提供投保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證復印件。
2、對于續(xù)保業(yè)務,投保人需要提供上期交強險保險單原件或其他能證明上年已投保交強險的書面文件。未建立交通事故責任交強險信息平臺的地區(qū),投保人不能提供機動車上年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記錄的,保險人不給予相應的費率優(yōu)惠;建立交通事故責任交強險信息平臺的地區(qū),根據信息平臺記錄的信息相應浮動費率。
(二)要求投保人對重要事項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重要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1、機動車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
2、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址、身份證或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
3、續(xù)保前該機動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記錄等影響費率水平的事項(交強險實施第一年不需要提供);
4、保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要求投保人提供聯(lián)系電話、地址、郵政編碼等,以便于保險人提供保險服務。交強險合同解除后,投保人應當及時將保險單、保險標志交還保險人核銷(若標志殘損只要可辨認,即可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