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調解原則
依照交通事故死亡賠償?shù)姆秶蜆藴?,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北京市統(tǒng)計局公布上一年度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進行調解。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按下列原則對當事各方的總損失進行調解:
(一)當事人負全部原因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當事人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三)當事人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四)當事人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以下簡稱第三者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第三者保險限額的部分,由承擔全部原因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
對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后,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一)機動車一方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70%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一方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一方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30%賠償責任;
(四)機動車一方無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20%賠償責任。
無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非機動車、行人一方無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
對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后,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閉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的賠償責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60%的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的調解時限
損害賠償?shù)恼{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三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時,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在規(guī)定的調解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中途退離的,計為調解一次。調解重大、復雜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須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