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可否主張精神撫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案件,傷者構成傷殘或者受害人死亡的,傷者或死者繼承人可以主張精神撫慰金。
二、交通事故精神撫慰金數(shù)額如何確定
(1)受害人或其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要求加害人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一般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一般確定在5萬元以內(nèi)。損害特別嚴重的,可以在5萬元基礎上適當提高。
精神損害撫慰金由保險公司或侵權人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一款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不應承擔。
(2)按農(nóng)村居民的標準進行的賠償,因該標準明顯低于城鎮(zhèn)居民的有關標準,也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的有關標準,可以根據(jù)其減少的差距適當提高精神損害撫慰金數(shù)額。
(3)肇事機動車駕駛員受刑事制裁,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要求駕駛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不予支持。駕駛人因執(zhí)行職務或雇傭事務發(fā)生交通事故并受刑事制裁,受害人向其他責任人主張精神撫慰金的,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