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車發(fā)生事故怎么賠
1、客運出租車所有的出租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出租車公司根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2、出租車系個人購買,但《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客運出租汽車準運證》登記在出租車公司名下,該出租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司機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當其財產不足清償時,不足部分由出租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出租車由司機個人所有,司機有《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且《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客運出租汽車準運證》登記在司機個人名下,該出租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司機個人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對該出租車進行集中管理和服務的機構不承擔責任。
二、掛靠車輛發(fā)生事故怎么賠
1、掛靠單位收取管理費或得到經濟利益的,其應對掛靠車輛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
2、掛靠單位未收取管理費或未取得其他經濟利益,僅僅是地方政府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要求掛靠的,被掛靠單位對于掛靠車輛沒有實際管理和支配的,被掛靠單位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