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鑒定的人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由受傷的當事人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評定,如受傷的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則視為一般受傷。
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鑒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傷殘鑒定,并制作傷殘鑒定書送達當事人。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一是醫(y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鑒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里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并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guī)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二、申請傷殘鑒定的時間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對傷殘鑒定的時間往往把握不準,導致一些傷殘鑒定結論在訴訟中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為很好的引導當事人準確掌握這一知識:
殘疾賠償金是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經現有醫(yī)療手段和醫(yī)療水平治療后仍留下的傷情影響工作和生活進行賠償的一個法定賠償項目,因此,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治療終結后,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般應在治療終結,出院后進行鑒定,如有內固定的,必須待內固定取出恢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鑒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后,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后的情況,這個時候做出的評定結論,在訴訟過程中,一旦被告方或第三人提出重新鑒定之請求,法院一般都會采納,案件的審理也會因此而停下來,等重新鑒定結論出來之后,法院才能重新排期審理。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否則其鑒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