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確定交通事故責任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通常會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害,那么如何確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呢?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如何重新申請認定
申請人為負事故責任的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代為申請。有權申請的人可委托其他代理人申請。
在交通事故中不負事故責任的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
申請人須遞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申請書(應載明申請的主要事實、理由、要求和申請人簽名、申請日期以及通訊地址、郵編和聯系電話等);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四)當事人死亡的,須遞交由派出所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申請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
(五)委托申請的,須遞交申請人親筆簽名的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所委托律師的律師執(zhí)業(yè)證的復印件。必要時需提供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