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精神賠償范圍
(1)侵害身體權。
對于身體權的侵害究竟以何種方法救濟,最高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做了規(guī)定,這就是賠償精神撫慰金。侵害身體權,往往不會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后果,因而不會有或很少有造成財產損失的可能。對此,以賠償撫慰金作為救濟的主要方法,輔之以財產損失應予賠償的方法,是最好的選擇。
(2)侵害健康權。
凡是侵害健康權對其本人或其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創(chuàng)傷的, 無論是否造成殘疾,都應當予以撫慰金賠償。
(3)侵害生命權。
侵害生命權的后果, 在于直接受害人死亡和其近親屬的喪失。 因此,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受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等近親屬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和精神創(chuàng)傷,自不可不給與相當金額,以資慰撫。 請求權人的范圍,以死者死亡時為限,包括胎兒在內。即或請求權人為年幼或精神病人,一般也包括在內。
二、交通事故精神賠償最高多少
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主持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時,一般不宜超過五萬元。
2005年9月,江西省出臺了《關于審理民事侵權案件適用精神撫慰金指導意見(試行)》。該《指導意見》具體列舉了十三種侵犯人身權的行為,被侵權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按其侵權行為的性質而定,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標準最高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至五百元不等。
最高限額不能超過或者要與對死亡的最高額相適應。在制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額時可以借鑒現有的關于死亡的賠償法規(guī)。原則上,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不能超過對死亡的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