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責任怎么劃分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jīng)過調(diào)查后,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將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xiàn)場變動、證據(jù)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四)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怎么辦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怎么辦?可以在接到15日內(nèi),向交警支隊交管科申請責任重新認定。
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憑以下手續(xù)辦理:
1、申請書,應寫明不服原責任認定的理由和依據(jù),申請人簽名及注明申請日期、聯(lián)系電話;
2、原責任認定書(正本);
3、身份證及復印件;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nèi),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為對該事故責任認定的最終認定,對重新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將不再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您對交通責任認定不服的話,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