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共同過失致人損害含義
共同過失指對損害發(fā)生的可能性有認識上的共同性,但均有回避損害的自信。早期的主觀說以必要的共謀為要件,不認可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構成共同侵權。但目前持主觀說的學者一般認為共同侵權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但共同過失之共同,是否以一定程度的意思聯(lián)絡為必要?
即是否須有對損害認識之交流,或者只須客觀上應有共同的認識,實務中則有持后說的,如“相約在高速路上賽車案”中,肇事司機雖與相約賽車的共同侵權人就在高速路上賽車有相約之意思聯(lián)絡,但對損害之認識及彼此有無回避之自信并無信息交流,僅在主觀上應有共同認識。此種情形,實務上仍認定其屬于共同過失。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加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亦構成共同侵權。
二、交通共同過失致人損害的構成
其構成要件是:第一,須各行為人的行為均為積極的加害行為,即直接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等權利客體的行為。
第二,須各行為人的行為相互直接結合。例如,兩車相撞致行人傷亡。直接結合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加害行為具有時空同一性;加害行為相互結合而為損害結果的唯一原因。
第三,須損害結果不可分,即具有同一性。二人以上的行為符合以上條件的,即屬行為競合,構成共同侵權,各侵權責任人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與行為競合密切相關的是原因競合。所謂原因競合,即數個原因間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結果,也就是所謂多因一果。傳統(tǒng)民法理論認為,多因一果系數人無意思聯(lián)絡的分別行為間接結合在一起,相互助成而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
原因是:
第一,各行為人的行為均為作為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均有原因力。
第二,各行為人的行為相互間接結合。間接結合的判斷標準:數行為作為損害結果發(fā)生的原因不具有同時性,通常是相互繼起,各自獨立,但互為中介;數行為分別構成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第三,各行為人沒有共同的意思聯(lián)絡,且各行為人主觀上非屬故意侵權或者故意犯罪。第四,損害結果同一。由于多因一果致人損害并非數人共同積極加害,故其責任承擔與共同侵權不同,即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大小或者數行為致?lián)p害結果發(fā)生的原因力比例分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