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請求調解的條件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是指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在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有關人員對賠償損害進行調解。調解分為通過交警現(xiàn)場調解和通過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兩種。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由此,現(xiàn)場調解只需要雙方共同請求即可。
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4條和第95條的規(guī)定,通過交管部門調解交通事故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二是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二、哪些交通事故可以簡易調解
簡易調解程序與一般程序的區(qū)別在于簡易程序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交通管理部門一般會采用簡易程序處理的情況有兩種:
1、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或者是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如果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及時撤離現(xiàn)場,或當事人撤離現(xiàn)場后經協(xié)商未達成協(xié)議的。
2、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但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僅對賠償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