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適用緩刑要注意的問題
緩刑是對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犯罪后具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而不予以關押的刑罰適用方法。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觀上出于過失犯罪,一般罪過小,可以考慮盡量多的適用緩刑。但對交通肇事適用緩刑應當考慮幾個方面。
1、首先,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觀上出于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罪過輕重有別,應對罪過輕、較輕的人適用緩刑,罪過重、較重的不宜適用緩刑。
2、肇事的被告人除罪過小、罪過較小,還應當具有悔罪表現。那么,什么表現才是“悔罪表現”。結合交通肇事案件的特征,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肇事后是否主動報警、積極施救、保護現場、將損失限制在最小。根據有關交通法規(guī),駕駛員在發(fā)生事故后,對傷者施救、主動報警、保護現場、配合有關機關處理事故是他們的義務,從法學角度講,這種義務是駕駛員先行行為即肇事行為產生的附隨義務。違反這些義務,應加重其責任。盡了上述義務,是“悔罪表現”的體現;
(2)肇事的駕駛員要能夠實事求是的向事故處理部門陳述肇事的具體情況、原因,不推卸責任,不違心規(guī)避法律。做到這一點,是被告人認罪、悔罪的表現,否則不能認為是悔罪;
(3)在事故處理中,肇事的駕駛員及其家人要能夠積極賠償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損失。在交通肇事案件處理中,常常遇到被告人表達愿意賠償,但卻不做出賠償的具體行動,僅稱“出獄后再賠”或“我在看守所”沒辦法賠或稱“我沒有能力賠”,這些都不是積極賠償的表現?!胺e極賠償”應表現為有能力賠的全部賠償,沒有全部賠償能力的,在賠償能力范圍內實際賠償,超出能力范圍的,借貸賠償或與受害方達成分期賠償協議,而不是躲避、找借口。
二、交通肇事緩刑的撤銷
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態(tài),因而不具有“悔罪”心理,客觀上逃跑,即使其人身不受事故處理機關控制、脫離控制,不愿意承擔刑事責任或不愿意對被害方予以賠償,客觀上不具有悔罪行為。因而在其歸案后,即使產生了悔罪心理,實施了悔罪行為,但他們的“罪過”比起肇事后未逃逸的大得多,僅應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考慮,不宜適用緩刑。
針對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情況,擬判處緩刑的,如未全部賠償被害人僅是達成賠償協議的,應當盡量增加緩刑考驗期,使其在考驗期內約束其賠償被害人。對緩刑考驗期內,不按協議賠償被害人又未與被害人達成延期賠償協議的,可以考慮對其撤消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