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內容
傷殘鑒定,是指鑒定人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運用專門知識,按照傷殘評定標準,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作出的結論。
傷殘鑒定包含以下內容:
1、鑒定人是指辦案機關或當事人依法指派或聘請符合條件的鑒定人,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鑒定的人員。鑒定人應當由具有法醫(y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2、傷殘鑒定的對象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的人員。
3、傷殘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廢。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時間
鑒定時機是指傷者可以進行傷殘鑒定的時間。鑒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
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y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wěn)定。
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yè)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傷殘等級一般應在各種因素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后進行鑒定。
根據(jù)司法實踐經驗,根據(jù)損傷的部位和情況把握委托傷殘鑒定的時間。
1、對于損傷可能導致并發(fā)癥和后遺癥的,如涉及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tǒng)、視聽功能障礙、關節(jié)功能障礙、毀容、可能出現(xiàn)并發(fā)癥影響鑒定結論的,在并發(fā)癥和后遺癥沒有確定之前,委托傷殘鑒定的時間不宜過早,否則,傷殘鑒定的殘級低于實際的殘級,對受傷者不利。
2、對于損傷不可能導致并發(fā)癥和后遺癥的,委托傷殘鑒定的時間應在治療終結即出院后馬上進行,因為有些病,特別是腦部損傷和神經損傷恢復很快,時間延遲會導致殘級別降低,甚至沒有殘級了。
3、對需要做第二次手術的受傷者,應該在第一次手術完畢出院后立即進行傷殘鑒定,這對傷者有利。如果等到第二次手術做完才去做傷殘鑒定,這個時候傷者往往已經沒有傷殘級別,傷者基本得不到賠償了。有的傷者一定要等取完鋼板后再去做傷殘鑒定,大部分的傷者都沒有傷殘級別。
但是,有的地方的法院要求有內固定的受傷人員,在取完內固定后才能做傷殘鑒定。如當事人提前做鑒定的,傷殘鑒定一律無效。因此,傷者在做鑒定前,要咨詢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