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調解的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2條規(guī)定,損害賠償調解的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
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致殘的從定殘之日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開始計算,規(guī)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yè)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
調解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連續(xù)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調解時限中斷。當事人在調解期限不參加調解,又不報告公安機關或者未經公安機關同意延期調解的,調解期滿后即終結調解。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制作調解書時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事故簡要案情和損失情況;
(二)責任認定;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賠償費給付方式和結案日期,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不予轉接賠償款項。
二、哪些人能參加交通事故調解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傷亡者的近親屬或者監(jiān)護人;
(三)交通事故車輛所有權人;
(四)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
上述人員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方準參加調解,一方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須向交通事故辦案人員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