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現場如何處理
(1)造成的,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2)未造成人身傷亡的,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3)僅造成輕微財產,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xié)商處理。
二、交通事故哪些情形不能自行撤離現場
2009年1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
(1)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2)發(fā)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xié)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xié)議的;
(3)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4)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6)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7)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8)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fā)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發(fā)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