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進行交通事故調解?
交通事故調解是在公安機關交警部門的主持下,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相體諒、互相讓步的基礎上,合情、合理、合法地解決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爭議的一項活動?!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嚴格公正地調解處理好每一起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僅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體現著法律的威嚴和公正,更是與社會的和諧、大局的穩(wěn)定息息相關,因此,公安交警部門必須站在全局的高度,把交通事故的調解工作作為維護穩(wěn)定、促進和諧的重要途徑和手段,盡職盡責地發(fā)揮好職能作用,不斷提高交通事故調解水平,依法規(guī)范做好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調解工作,為打造和諧警民關系,樹立和展示公安交警的良好形象作出應有的貢獻。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二、不適用交通事故調解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四)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不適用調解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