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主自行協(xié)商保險公司要理賠嗎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xiàn)場再進行協(xié)商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lián)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xiàn)場,自行協(xié)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如果當事人依法自行協(xié)商處理的交通事故,直接向保險公司報告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理賠。
二、交通事故保險索賠程序
第一步報賠: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妥善保護好現(xiàn)場,并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路面事故同時還要報請交通部門處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車輛因駕駛原因撞在樹或墻上),應由安委會出具證明材料。
第二步核定:
(一)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會派人到現(xiàn)場勘察或到交通部門了解出險情況,同時對車輛進行定損,估算合理費用,并通知車主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處理事故車輛。如車主要求自行修理,應辦理自修手續(xù),修理費如超出定損費用,將由車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費用。
(二)對第三者責任的索賠,還應由保險公司對賠償金額依法確定,并依據投保金額予以賠付。對于保戶與第三者私下談定的賠償金額,保險公司可拒絕賠付。
第三步賠付規(guī)定:全部損失
(一)保險車輛發(fā)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保險車輛發(fā)生全損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第四步:部分損失
(一)保險車輛局部受損失,其保險金額達到承保時的實際價值,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于出險的實際價值,發(fā)生部分損失均按照實際修理費用賠償;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于承保的實際價值,發(fā)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二)保險車輛損失最高賠償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三)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shù)時,車輛損失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但保險車輛在保險有效期時,不論發(fā)生一次或多次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費用支出,只要每次賠償未達到保險金額,其保險責任依然有效。
(四)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余部分,應協(xié)商作價歸被保險人,并在賠償中扣除。
第五步賠付時間:
(一)在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之內,保戶應持保險單、事故處理證明、事故調解書、修理清單及其他有關證明到保險公司領取賠償金。
(二)如與保險公司發(fā)生爭議不能達成協(xié)議,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