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xiàn)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jù);因收集證據(jù)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yè)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沒有關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要求。所以,中“財產損失評估”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之一。
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權利人和義務人,《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條四款規(guī)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評估”是當事人的權利,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的義務。
二、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時限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檢驗、鑒定”中,對于財產損失評估的時限沒有明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