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輛必須放置保險標志嗎
保險標志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guī)定的證明車輛已經投保的標志,在強制三責險出臺之前,應該就是商業(yè)保險的保險的保險證,強制三責險出臺后,會有專門的保險標志。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根據相關規(guī)定,上道路行使的機動車應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而是否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最顯著的標志便是保險標志。
在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義務。
二.車輛未放置保險標志如何處罰
對于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扣留機動車,同時,對于已經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則應要求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對于尚未投保的,則通知盡快補辦相應手續(xù),并視當事人違法的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對于已經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只是忘記放置在機動車上,原則上給予警告或者數額較低的罰款;
對于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有其他故意阻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執(zhí)法的情況,可給予數額較大的罰款,警告和罰款可以并罰。
需要指出的是,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處罰依據主要是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其情節(jié),不得因為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而增加對當事人的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后,應當善意保管當事人的機動車輛,在扣留和退還的過程中,不得不正當使用、損壞當事人的機動車。
當事人按照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辦理了相應的手續(xù)后,則公安機關應及時退還扣留的機動車。
所謂及時退還,是指當事人提供了保險標志或者辦理了相應的手續(xù),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就應該第一時間內無條件地退還當事人的機動車,不得推諉或者拖延。
在扣留或者退還過程中,無論是因為管理不善或者因為意外事件造成當事人機動車毀損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都應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需要指明的是,對于機動車被扣留期間內,由于扣留機動車造成當事人可預期的收人的減少,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