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現(xiàn)場的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所出具的。其目的是通過對現(xiàn)場有關材料的分析、判斷、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和形成原因,作為最終處理交通事故,分清雙方當事人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大小,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重要證據(jù)。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案件的事故認定由負責處理交通事故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認定。交通事故處理機關經(jīng)過事故調查后,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相關責任。具體劃分責任的方式為: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由過錯方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xiàn)場變動、證據(jù)滅失,交通事故處理機關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對經(jīng)過勘驗、檢查現(xiàn)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xiàn)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只能作為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證據(jù)使用,即明確其是證據(jù)的一種。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如何復核
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復核,根據(jù)《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jù)。
縣(市、區(qū))交警部門應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在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交警部門對受理的復核申請,應當使用《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通知事故其他當事人,并對申請人提出的復核內容進行審查,重點對事故的事實、證據(jù)、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當事人的責任確定等方面進行審核。審核后,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定復核申請書》后30日內對下列內容做出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經(jīng)審核,對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成立、適用法律準確、當事人責任認定正確的,對原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給予支持;發(fā)現(xiàn)《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
下列復核申請,上一級交警部門不予受理:(1)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后提出復核申請的;(2)經(jīng)復核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事故認定仍存有異議要求復核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對復核申請不予受理的,交警部門應當制作并送達《交通事故處理(不受理)通知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告知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解決的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