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公司可解除交強險合同的情形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證)、續(xù)保前該機動車發(fā)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即使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前述事項,保險公司也不一定能夠成功解除保險合同,因為投保人還有一個補充的說明權利。條例規(guī)定,在解除合同前,保險公司應當是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仍然不能解除該交強險合同。
二、投保人可解除交強險合同的情形
對于一般的商業(yè)保險合同,保險法賦予了投保人以相對自由的合同解除權,即除保險法另外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而無須對其解除行為提供任何理由。但顯然不同的是,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交強險條例解釋》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則作了一個禁止性的原則規(guī)定。根據《交強險條例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根據上述規(guī)定,投保人只有在出現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三種情形之一時,才可以解除交強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