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調解后能否提起訴訟
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交通事故調解后不履行調解可提起訴訟。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當事人自行撤離現(xiàn)場后,協(xié)商損害賠償沒有達成協(xié)議報警的,應向交警提供有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交警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應當場調解,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不適用調解,交警可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調解沒有達成協(xié)議及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如何應訴答辯
事故認定書是對方當事人一項有力的證據(jù),如被告對公安機關認定的責任分擔有異議,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重新認定的申請。
如果公安機關作出了最終決定,并且這一決定對自己不利,也不用過分擔心。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還會對交通事故的責任重新認定,只要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找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jù),仍然可以駁倒對方。
但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也不能證明對方當事人存在故意或過失,更不能證明車輛本身存在問題,那么被告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應當積極應訴,對原告的起訴狀要十分重視,弄清其中所列明的原告與被告在主體資格方面是否合法、有效。然后,注意辨明受訴法院是否有。
我國法律既明確規(guī)定了法院對特定案件的管轄范圍,又明確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到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出庭應訴,且沒有提出“管轄異議”,就認定法院取得了管轄權。有些當事人特別是被告不知道這些特殊規(guī)定,多花費了許多時間和精力。
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后,被告應積極行使、積極舉證,有的被告自知理虧,認為不應訴或不答辯、不出庭就能逃避責任,其實,這些做法并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