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的時效
保險索賠必須在索賠時效內提出,超過時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不提供必要單證和不領取保險金,視為放棄權利。
險種不同,時效也不同。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5年;其他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2年。
索賠時效應當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算起。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險報案,然后提出索賠請求。
保戶提出索賠后,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后,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xié)議達成后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fā)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保險人理賠審核時間不應超過30日,除非合同另有約定。而在達成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協(xié)議后10日內,保險公司要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此外,核定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核定之日起3日內發(fā)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二、交強險賠款如何計算
交強險賠款計算
(一)、基本計算公式
保險人在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對受害人死亡傷殘費用、醫(yī)療費用、財產損失分別計算賠償:
1、總賠款=∑各分項損失賠款=死亡傷殘費用賠款+醫(yī)療費用賠款+財產損失賠款
2、各分項損失賠款=各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即:
死亡傷殘費用賠款=死亡傷殘費用核定承擔金額
醫(yī)療費用賠款=醫(yī)療費用核定承擔金額
財產損失賠款=財產損失核定承擔金額
3、各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超過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各分項損失賠款等于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
“受害人”為被保險機動車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下同。
(二)、當保險事故涉及多個受害人時
1、基本計算公式中的相應項目表示為:
各分項損失賠款=∑各受害人各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即:
死亡傷殘費用賠款=∑各受害人死亡傷殘費用核定承擔金額
醫(yī)療費用賠款=∑各受害人醫(yī)療費用核定承擔金額
財產損失賠款=∑各受害人財產損失核定承擔金額
2、各受害人各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之和超過被保險機動車交強險相應分項賠償限額的,各分項損失賠款等于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
3、各受害人各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之和超過被保險機動車交強險相應分項賠償限額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險機動車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內應得到的賠償為:
被保險機動車交強險對某一受害人分項損失的賠償金額=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各受害人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
(三)、當保險事故涉及多輛肇事機動車時
1、各被保險機動車的保險人分別在各自的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對受害人的分項損失計算賠償。
2、各方機動車按其適用的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占總分項賠償限額的比例,對受害人的各分項損失進行分攤。
某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該分項損失金額×[適用的交強險該分項賠償限額、(∑各致害方交強險該分項賠償限額)]
注意:①、肇事機動車中的無責任車輛,不參與對其他無責車輛和車外財產損失的賠償計算,僅參與對有責方車輛損失或車外人員傷亡損失的賠償計算。
②、無責方車輛對有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由有責方在本方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代賠。
一方全責,一方無責的,無責方對全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全責方車輛損失,以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限。
一方全責,多方無責的,無責方對全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全責方車輛損失,以各無責方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之和為限。
多方有責,一方無責的,無責方對各有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以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限,在各有責方車輛之間平均分配。
多方有責,多方無責的,無責方對各有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以各無責方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之和為限,在各有責方車輛之間平均分配。
③、肇事機動車中應投保而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視同投保機動車參與計算。
④、對于相關部門最終未進行責任認定的事故,統(tǒng)一適用有責任限額計算。
3、肇事機動車均有責任且適用同一限額的,簡化為各方機動車對受害人的各分項損失進行平均分攤:
(1)對于受害人的機動車、機動車上人員、機動車上財產損失:
某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受害人的該分項損失金額÷(n-1)
(2)對于受害人的非機動車、非機動車上人員、行人、機動車外財產損失:
某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受害人的該分項損失金額÷n
n為事故中所有肇事機動車的輛數(shù)。
肇事機動車中應投保而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視同投保機動車參與計算。
4、初次計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強險限額未賠足,同時有受害方損失沒有得到充分補償,則對受害方的損失在交強險剩余限額內再次進行分配,在交強險限額內補足。對于待分配的各項損失合計沒有超過剩余賠償限額的,按分配結果賠付各方;超過剩余賠償限額的,則按每項分配金額占各項分配金額總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賠償限額分攤;直至受損各方均得到足額賠償或應賠付方交強險無剩余限額。
(四)、受害人財產損失需要施救的,財產損失賠款與施救費累計不超過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五)、主車和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fā)生交通事故,主車與掛車的交強險保險人分別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若交通管理部門未確定主車、掛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主車、掛車的保險人對各受害人的各分項損失平均分攤,并在對應的分項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主車與掛車由不同被保險人投保的,在連接使用時發(fā)生交通事故,按互為三者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