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交通事故重新鑒定注意事項
1、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2、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所以,為避免案件被重新鑒定,應盡可能選擇信譽度高的司法鑒定機構。
3、不同的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對象出具多份鑒定結論,若各鑒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鑒定資格時,應依據(jù)鑒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采信高一級別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
4、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里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并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jù)規(guī)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二、交通事故傷殘重新鑒定的程序
1、交通事故傷者治療終結后攜帶事故認定書、身份證復印件、就診資料(包括門診、急診病歷、住院病歷、手術記錄、X片、CT片、MRI片等影像資料),委托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2、事故處理機構收到鑒定結論后二日內將傷者傷殘鑒定結果送達事故各方當事人。當事人各方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鑒定結果后三日內向事故處理機構提出要求重新申請鑒定。
3、事故處理機構委托其它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交通事故傷者進行重新傷殘鑒定。重新傷殘鑒定的結果為終結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