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該報警處理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2、財產損失較大;
3、或雖損失輕微但雙方對事實或成因有爭議;
4、對方車輛無號牌;
5、人員身份不明;
6、駕駛員飲酒;
7、對方逃逸的情況。
二、如何報警處理交通事故?
1、現場處理。
在交警到來之前盡量固定證據,如有攝像手機或相機應當拍照留證。如受傷人員急需搶救而移動,車輛需要移動位置時要切記畫好位置輪廓;要注意當時是否有第三者人員和車輛對事故發(fā)生有影響,如有影響則需該人員、車輛留在現場共同向交警說明情況;當時的準確時間和交通信號情況要作好記錄;注意對方車輛車況和裝載情況;對于可能馬上變化或滅失的證據可及時拍照或請路人作證言并簽名,同時留下證人的聯系方式;切記注意不要讓對方人員破壞、移動現場。
交警到來后要向交警講清情況,尤其是對自己有利的情況,比如說對方當時車速如何;是否有開啟轉向燈;是否正在打手機(必要時可要求交警查閱手機通話時間);是否有第三方的影響等等,對交警沒注意到的問題要及時提醒。
交警制作的現場圖應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如對現場圖有異議應及時提出。
現行交通法規(guī)定交警在需要對車輛鑒定等情況時才可以將車輛扣留,一旦檢測完畢就應當歸還車主,所以受害方如果認為需要扣留對方車輛以作賠償保障時,應當及時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查封對方的車輛。
2、交通事故認定對于輕微事故,交警可以適用簡易處理程序,當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非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交警應在10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如果有肇事逃逸的,需在查獲逃逸人和車輛后10日內制作認定書。需要對人員、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需在結果確定5日內出具認定書。如未查獲逃逸車輛,當事人需要認定書的,需向交警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交警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后10日內出具認定書。
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應當簽收,如有異議不愿意簽收的,最好也要領取一份認定書,可以作為將來的訴訟證據之一。當事人需理解的一點是,對有異議的認定書進行簽收并不構成對責任認定的認可,當事人仍然可以憑其它充分證據在訴訟中推翻該責任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