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申請交通傷殘等級鑒定
受傷人員在醫(yī)療終結之后,可以通過向辦案的交警機關申請,由交警機關委托法醫(yī)鑒定機構;還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后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委托進行鑒定。通過交警機關委托鑒定的,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由辦案的交警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直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無須事先通知其他當事人。通過法院委托鑒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該申請經人民法院同意后,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提定。栗律師指出,在法院訴訟當中,當事人對以上兩種途徑取得的首次法醫(yī)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均可以依法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但申請重新鑒定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定條件。
針對目前我市交通事故法醫(yī)評殘鑒定案件數量多、周期長,以及鑒定機構有可選擇性的特點,建議相關當事人,鑒定前應當充分了解鑒定的程序規(guī)定,根據具體案情,在專業(yè)人士的指導或代理下,選擇有利的鑒定途徑和鑒定機構,以便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怎么做交通傷殘等級鑒定
1、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后治療效果為依據。對于以原發(fā)性損傷及其并發(fā)癥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結合損傷的后果或者結局為輔,綜合評定。
2、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
3、實事求是地評定。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fā)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fā)癥或者后遺癥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4、法律規(guī)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所以,為避免案件被重新鑒定,傷者應盡可能選擇信譽度高的司法鑒定機構,最起碼該鑒定機構被交警部門、法院及保險公司三家認可。事人不可為追求傷殘級別而隨便選擇司法鑒定機構,特別是不可以選擇那種在事故發(fā)生地沒有合法、固定辦公室的司法鑒定機構,否則,一旦重新鑒定,對當事人極其不利。需要說明的是,案件如碰到車方或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的情況,法院需要等待新的鑒定結果判決,案件訴訟的時間會拖得很長,當事人需要耐心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