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管部門有哪些舉證責任
交通事故舉證責任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某些當事人負有收集或提供證據,證明交通事故案件事實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主張的責任。 交通事故舉證責任在事故處理的不同階段,其舉證責任的分配是不同的。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證明責任一般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在某些情況下,也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承擔。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中,負有完全的舉證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該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積極、認真、主動地收集證據,準確、及時地查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真實情況,正確地處理交通事故。
1、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fā)生時的天氣情況;
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發(fā)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痕跡或者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
3、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4、其他調查工作。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對當事人來說,舉證責任的內容只是提出證據,只是一種不完全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的事實和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就有責任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一)受害者的舉證責任:
1、損害結果的舉證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是侵權行為成立的前提,只有侵權行為成立才能引發(fā)機動車一方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的問題,損害結果的舉證包括治療的相關材料、鑒定材料、各類票據等。
(1)人身受損的,提交醫(y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出院證明書、轉院證明書、鑒定部門出具的法醫(yī)鑒定報告、醫(yī)療費發(fā)票、傷者誤工工資證明(含傷者與其單位的勞動合同、工資單、扣發(fā)工資證明)、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含護理人員與其單位的勞動合同、工資單、扣發(fā)工資證明,沒有工作單位的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殘疾用具價格證明、供養(yǎng)人的基本情況證明、交通費住宿費發(fā)票等。
(2)財物受損的,提交財物損失的評估報告,維修發(fā)票。
(3)提供訴訟請求中具體金額的計算方法和清單。
2、因果關系舉證因果關系是對損害賠償的客觀依據,也是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如果僅僅有損害結果,與機動車一方無因果關系,是無法讓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因此應舉證證明機動車一方的違法行為與受害者的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
3、 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fā)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當事人為道路交通損害賠償糾紛中死者親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如公安機關出具的是死者父母子女的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等身份證明。
(5)提交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其相互關系的證明,如行駛證、駕駛證等。
(6)提供受損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互相關系的證明, 如行駛證、 駕駛證等。身份關系的舉證對于因交通事故身亡的,其繼承人有權利訴訟。身份關系的舉證主要集中在繼承人身份的確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