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用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
借用、租用他人汽車都屬于合法使用他人的機動車的情況。如近年來社會上出現的汽車出租公司,有的是按日將車出租給用車人收取一定租金。又如社會上有的出租汽車,車輛所有人白天自己駕駛運行,晚上出租給他人按鐘點營運等。這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由誰承擔責任,這又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規(guī)定精神,誰駕車、誰承擔賠償責任。這一原則不難理解。但根據機動車輛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的原則,在機動車輛所有人將機動車輛合法地轉移給他人使用時,機動車的所有人也已成為機動車輛的運行利益的歸屬人。因此,所有人即車主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另外車主明知車輛有故障或明知借用人、租用人無駕駛資格和技能,所有人仍轉借使用,對于純粹以營利為目的的機動車出租公司或機動車所有人的租車行為,僅以租用人作為“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歸屬人”,而承擔賠償責任,有所不周。
二、被盜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
盜竊他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盜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勿容置疑的。但在這一前提下,尚有值得研究的問題,如盜車人支付能力不足時,應當怎樣處理,盜車人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逃逸無法及時承擔責任時應當如何處理,車輛所有人應否承擔責任,如何承擔等等。由駕駛車輛的盜車人承擔賠償責任,盜車人逃逸不能賠償或者支付能力不足無法全部賠償的,可以由車輛所有人墊付,以使受害人及時得到救濟,但必須明確,車輛所有人對盜車人享有追償權。擅自使用他人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擔賠償責任,主張亦有不同,有的主張由擅自使用人承擔責任,有的主張由汽車所有人承擔責任。未經車輛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所有的車輛,除主觀惡意外,其客觀表現與“盜車”相似,因而應與盜車致交通事故適用同樣的規(guī)則處理。所不同的是不能承擔全墊付責任,此時不應適用為宜。
駕駛員經單位領導同意而駕駛單位車輛進行職務以外的運行,致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由駕駛員自行負責賠償,與以上處理規(guī)則相同。經領導同意者,單位應作代替責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