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動車與行人都違章如何認定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右面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根據該條的規(guī)定,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衽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即不論機動車一方有無過錯,只要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違反交通規(guī)則,機動車駕駛人就要承擔全部責任。
這與過去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中規(guī)定的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的過錯責任原則不同,體現了保護弱者的法律精神。在適用嚴格責任場合,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責任是原則,減輕或者免除責任是例外。如果機動車一方想要實現責任的免除或者減輕,可以有兩種方式:
第一, 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是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故意造成的。
第二, 第二,證明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違反了交通規(guī)則,存在過錯。在第一種情況下,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在第二種情況下,要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根據當事人各方行為對造成事故損失原因的大小來具體確定減輕責任的幅度。
二、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
發(fā)生后,如果不需要檢驗、鑒定的,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自勘察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交通肇事逃逸的,應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需要的時間相對較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察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一般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如果需要延期的,應當經過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上述期限,指的是工作日,不包括節(jié)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