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yè)病的;
(四)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七)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新修訂)。
注意: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復議,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二、什么情況下不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