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二次肇事?
行為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在逃逸過程中又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這就是所謂的二次肇事問題。
這種情況,行為人在主觀上會有以下幾種罪過形式。
第一種,即行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又以同樣的過失繼續(xù)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進行逃逸,對先前違反的注意義務明知故犯而造成第二次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對受傷者死亡的罪過形式符合間接故意的要求。
第二種,即行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為逃脫罪責在駕車奪路逃跑時,不顧他人安全而撞軋他人致死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構(gòu)成直接故意。
二、處理二次肇事案件注意事項
在處理二次肇事案件時,由于行為人對第二次肇事結(jié)果有故意和過失的不同心理,我們應分別考慮。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實踐中可能表現(xiàn)為同種數(shù)罪的情況。比如行為人交通肇事后,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害怕巨額的賠償費用,以至于匆忙逃跑,至此行為人已觸犯了一個完整的交通肇事罪。此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再次違反交通法規(guī),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構(gòu)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由于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均是過失犯罪,客觀方面均是肇事行為,先后兩次肇事侵犯的客體相同。刑法理論上將這種情況稱為同種數(shù)罪,按照數(shù)罪理論和司法實踐同種數(shù)罪不宜并罰,應在該罪法定刑的幅度內(nèi)從重處罰。
(二)行為人交通肇事后為奪路逃跑,不顧他人安全撞軋他人致死的。如果行為人先前的肇事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則應對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并罰。如果行為人先前的肇事行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則只對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