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一)事故報案
事故發(fā)生后,將車輛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現(xiàn)場,并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向交警部門報案和向消防部門報案。
(二)現(xiàn)場處理
1、配合消防部門積極搶救受損車輛,配合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及交警部門的調查取證。
2、交警部門將事故車輛拖至扣車場。
(三)開具證明
1、到消防部門開具《消防證明》。
2、到交警部門開具《事故證明》。
(四)定損修理
1、車主攜帶事故單證(《消防證明》《事故證明》《當事司機駕駛證》《車輛行駛證》《被保險人身份證》《保單正本》)將車輛送到修理廠維修,修理廠對車輛損失進行估價并制作《估價單》,然后通知保險公司派人到修理廠定損。
如查勘人員現(xiàn)場已出具《定損報告》,修理廠對車輛損失進行復核,如無異議,在《定損報告》中蓋章確認即可,無需再次定損;如有異議,則需制作《估價單》,并通知保險公司派人到修理廠再次定損。
2、保險公司定損人員到達修理廠之后,根據(jù)《查勘報告》《估價單》對損失項目進行核定。
3、殘件回收:為了保證維修質量,維護客戶利益,保險公司對某些更換的配件要求回收,一般定損人員到修理廠之后會確定回收配件。修理廠將需回收的部件更換之后可通知保險公司的殘件回收人員到修理廠進行回收。
4、損失復勘:為了保證維修質量,維護客戶利益,對損失較大的事故(超過三萬元),保險公司一般會在車輛修理完畢之后對車輛進行復勘,檢查維修項目是否與事故損失一致。
5、如車輛全損報廢,到養(yǎng)路費征稽站辦理養(yǎng)路費銷戶手續(xù),到車管所辦理車輛銷戶手續(xù),并取得《銷戶證明》。
( 五)提交單證
1、被保險人將收集齊全的事故相關單證交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xù)。
2、委托索賠:如果修理廠愿意代辦索賠手續(xù),被保險人可以填寫《委托書》《索賠通知書》并將相關單證交修理廠交修理廠,由修理廠辦理索賠手續(xù),保險公司將賠款直接賠付給修理廠,被保險人無需支付修理費。
(六)損失理算
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提交的索賠單證進行損失計算,并制作《賠款計算書》交保險公司核賠人員。
(七)核損賠付
保險公司核賠人員核定損失無誤后,轉財務人員劃款賠付。
二、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限
(一)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交通、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對拒絕或無力預付搶救醫(yī)療費用的,暫扣車輛不超過2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扣車期限的,經辦案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可延長1個月。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自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jié)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三)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四)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日內做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提起行政訴訟。
(五)損害賠償?shù)恼{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六)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根據(jù)醫(y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有異議的,可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七)對交通事故的尸體進行檢驗或者鑒定后,公安機關應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尸體由公安機關處理,逾期存放尸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