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后報警是否為自首行為
交通肇事后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的行為,算不算自首,這個問題一直是爭議的焦點。
刑法中關于自首的定義,言簡意賅,僅有主動投案與如實供述罪行兩個要義,單從字面上進行比較,交通肇事后報警不能認定自首似乎有違法之嫌,但如果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中綜合考量,交通肇事后報警不算自首反而更合乎法理。
即便從法律適用上看,雖然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條有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的規(guī)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將交通肇事后報警等作為車輛駕駛員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就報警行為的定性而言,刑法屬于普通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則屬于特別法,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是我國的法律適用原則,所以,應當優(yōu)先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不能適用刑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明確規(guī)定: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xiàn)場的,應當標明位置。在這里,車輛駕駛員在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時,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表現(xiàn)在外形上相一致。但是法定義務屬于硬約束,是一種最低要求,如果法定義務與自首情節(jié)同時并存,不僅自首泛濫,不利于遏制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強勢頭,而且存在著邏輯上的混亂,即混淆了法定義務和自首情節(jié)。
二、交通肇事自首會減刑嗎
在交通肇事犯具有自首的情節(jié)的量刑方面應當法定情節(jié)區(qū)別判決:
在“不逃逸且無其它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交通肇事犯罪狀態(tài)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如實交待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實,則成立自首,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之內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免于處罰;
在“不逃逸但有其它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交通肇事犯罪狀態(tài)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如實交待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實,則可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之內從輕、減輕處罰;
如果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逸后又能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實,則可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之內從輕、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