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交通事故車主要負全責
(一)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二)遇放行信號未讓先被放行車的;
(三)遇放行信號轉(zhuǎn)彎車未讓直行車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四)遇停止信號右轉(zhuǎn)彎和T形路口直行車未讓被放行的車輛、行人的;
(五)支路車未讓干路車的;
(六)支干路不分的,同類車未讓右邊無來車的車的;
(七)支干路不分的,非機動車未讓機動車,非公共汽車、電車未讓公共汽車、電車的;
(八)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zhuǎn)彎車未讓直行或右轉(zhuǎn)彎車的;
(九)進入環(huán)形路口車未讓環(huán)形路口內(nèi)車的;
(十)車輛行經(jīng)人行橫道未按規(guī)定讓行人的;
(十一)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未讓非機動車的;
(十二)機動車駛入人行道未讓行人的;
(十三)非機動車駛入機動車道未讓機動車的;
(十四)非機動車駛入人行道未讓行人的;
(十五)非機動車在人行橫道內(nèi)行駛橫過車行道,未讓機動車、行人的;
(十六)行人進入非機動車道,未讓非機動車的;
(十七)行人進入機動車道,未讓機動車的;
(十八)行人橫過車行道未走人行橫道、人行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的;
(十九)機動車變更車道未讓本車道車的;
(二十)機動車違章進入公交專用車道的;
(二十一)公交專用車違章進入其他機動車道的;
(二十二)輔路車未讓主路車的;
(二十三)其他違反借道行駛規(guī)定的;
(二十四)違反禁行類的禁令標志或禁止標線的;
(二十五)違反導向類的指示標志或指示標線的;
(二十六、逆向行駛的;
(二十七)違章掉頭的;
(二十八)違章會車的;
(二十九)違章超車的;
(三十)在機動車道或高速公路上違章停車的;
(三十一)機動車駛入交通管制車道的;
(三十二)違章進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三十三)倒車、溜車發(fā)生事故的;
(三十四)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十五)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前車尾部的;
(三十六)自身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二、車主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出售車輛未過戶,登記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復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號] :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guī)的,應受其規(guī)定的調(diào)整。
2、被盜車輛肇事,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zhì)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買方分期付款購車,賣方保留所有權,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法釋〔2000〕38號):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4、機動車交付修理廠修理,修理工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修理廠承擔賠償責任。但車輛所有人對交付修理的事實應承擔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