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怎樣處罰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0條規(guī)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如果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但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交通事故責任仍然能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規(guī)定認定的,應當根據(jù)有關證據(jù)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不適用責任推定的原則。應根據(jù)當事人所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依法律規(guī)定對當事人予以相應的處罰(包括行政、刑事)。
具體分為: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而對犯有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條第4款規(guī)定,可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交通肇事逃逸對事故責任的影響
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對于逃逸的責任可以有以下幾種認定結果:
(一)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認定當事人責任的場合,無論事故各方的實際責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二)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雙方均無責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擔;
(三)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逃逸方有安全或有錯誤,他方沒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
(四)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