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技術鑒定結論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該屬于技術鑒定結論范疇,但是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技術鑒定結論,而是一種特殊的技術鑒定結論。
在現(xiàn)行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制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一般的技術鑒定結論的區(qū)別: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行為,其主體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而技術鑒定結論可以由行政機關作出,也可以由司法機關或者其它事業(yè)性單位作出;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安交警部門一次認定即告終結,當事人無權申請重新認定;而若當事人對一般的技術鑒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不同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的單方行為,體現(xiàn)的是行政意志;而一般技術性鑒定則由當事人提出申請,鑒定人一般不主動行使,是雙方行為。
綜上,按照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以及交通事故處理機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雖然同時具有具體行政行政行為和技術鑒定結論的一些特性,但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并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也不同于一般的技術鑒定結論而是一種特殊的技術鑒定結論。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是什么
我們認為我國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完全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實施的主體是公安機關。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授權而實施的一種職權行為。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針對特定的交通事故而單方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它代表著國家行政機關獨立的管理意志,不以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志為轉移。當事人是否提出處理申請或者在處理活動中是否同意,都不影響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這就決定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既不同于行政調解,也不同于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仲裁行為。
(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一經作出,即對特定的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產生實質性影響。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授權,在具體的交通事故處理活動中,針對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大小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