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包括哪些內容
(一)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 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二)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三)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 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當事人調解或訴訟的重要證據之一。交警大隊在主持調解時,根據認定雙方的責任大小,要求全責或主要責任承擔無責任或次要責任方的損失。但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與損害賠償責任的分配存在不一致性,即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時,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認定的事實不能直接作為案件的事實予以認定,法院應當予以重新查實。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出具的認定書是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而非民事責任的劃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二者是不一致的。也就是說,在機動車與行人的交通事故中,即使雙方的事故責任為同等責任,在民事賠償問題上,也應當由機動車方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二)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要正確對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
(三)法院應當依據但不能絕對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比例判決責任方承擔同等比例的賠償,應不同案例區(qū)別對待,當事人如果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比例確實不合理、不公正,法院有權力在維持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前提下,根據自由裁量權,重新認定和劃分民事賠償責任。鑒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事故現(xiàn)場已不復存在,所能依據的可能僅限于交警部門移交的材料。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如果對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依據的材料(如勘驗、鑒定)認為不妥可以不予采信。如果當事人提出充分可靠的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認定書則應采信新的證據;如果條件許可,且當事人提供足以質疑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的,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關于重新鑒定的規(guī)定,在必要時考慮當事人提出的重新勘驗、重新鑒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