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一定危險性,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應當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從目前各國規(guī)定的發(fā)展趨勢看,有些國家已從過去采用的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到嚴格責任,即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可以減輕責任,以體現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保護。
二、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如何計算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最高法院該解釋在理論上采取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說”,根據交通事故傷殘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客觀計算其未來收入的損失。
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是否影響殘疾賠償金的總額?實踐中很多人對這個問題有一種錯誤的認識,認為只要有傷殘等級就得賠償20年,因此得出的結論是一級傷殘和十級傷殘的賠償數額是一樣的。其實,從條文含義就可以看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殘疾賠償金是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進行計算的,也就是說“程度”或“等級”不同,殘疾賠償金也不同。司法實踐中一般將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系數,即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系數分別為100%至10%,具體計算方式如下: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十級傷殘乘以10%,這樣,傷殘程度越嚴重,殘疾賠償金也越高。
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差異導致殘疾賠償金的數額的明顯差異,在交通事故中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是否是以死者戶籍來區(qū)分適用的是城鎮(zhèn)標準或農村標準?實踐中比較普遍的觀點認為應當以戶籍為準,城鎮(zhèn)戶籍的,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殘疾賠償采取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說”理論,確認殘疾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損失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zhèn)就業(yè)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zhèn)戶籍的人并無什么不同,因此,以受害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zhèn)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如果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則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受害人需向法院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