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如何委托
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nèi)容。
委托鑒定事項屬于重新鑒定的,應當在委托書中注明。
委托人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不得受理傷殘鑒定的情形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
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xié)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1、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的;
2、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4、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zhí)業(yè)規(guī)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guī)范的;
5、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