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訴訟證據如何收集
(一)當事人自行收集證據
1、書證的收集:交通事故索賠中涉及的書證主要包括:事故認定書、病歷、出院證明、診斷證明書、醫(yī)療費票據及清單、收入證明、暫住證、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拖車費票據、停車費票據、交通費票據等。
2、物證:受損的物品,如要求賠償的應保管原物,原物不能保管的,應在雙方在場情況下或請第三方見證情況下拍照保存。
3、證人證言: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尋找事故現場的證人到庭作證。
4、鑒定結論:車輛損失費鑒定書、傷殘鑒定書、誤工時間或護理時間的鑒定書等。
5、視聽資料:可以是事故發(fā)生時現場制作的照片、錄像、錄音或者是電子眼拍攝的監(jiān)視記錄。
(二)申請證據保全
1、當事人對于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申請法院對證據預先確認或者固定。證據可能滅失是指,證人可能死亡、物證和書證可能腐爛或者銷毀,或者證人可能將來出國居住造成出庭困難。
2、如果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有困難的,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保全。
(三)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當事人或委托的律師也無法取得的證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法院依法調取。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guī)定也自行調取相關證據。
二、交通事故訴訟證據如何提交
(一)證據必須注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但需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二)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四)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新的證據”的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