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強險合同能解除嗎
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nèi)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nèi)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險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收回保險單、保險標志,并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除下列情況外,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請:
(1)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2)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3)被保險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證實丟失的;
(4)投保人重復投保交強險的。
辦理合同解除手續(xù)時,投保人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保險人應收回交強險保險單、保險標志后,方可辦理交強險退保手續(xù),并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投保人因重復投保解除交強險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險期間的起期在后面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全額退還起期在后面的保險合同的保險費,出險時由起期在前的保險合同負責賠償。
二、交強險合同可以變更嗎
發(fā)生以下變更事項時,保險人應對保險單進行批改,并根據(jù)變更事項增加或減少保險費:
(1)被保險機動車轉(zhuǎn)賣、轉(zhuǎn)讓、贈送他人;
(2)被保險機動車變更使用性質(zhì);
(3)變更其他事項。
禁止批改交強險的保險期間。
上述批改按照日費率增加或減少保險費。
發(fā)生下列情形時,保險人應對保險單進行批改,并按照保單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計收:
(1)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重要事項,對保險費計算有影響的,并造成按照保單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上升的;
(2)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nèi),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使用性質(zhì)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未辦理批改手續(x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