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必備的要件
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素和三個常規(guī)條件:
(一)構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四個要素是:
1、事故必須是發(fā)生在道路上的。
2、事故必須是因違章行為造成的。
3、事故必須要有損害后果。
4、當事人在主觀上必須有過失。
(二)三個常規(guī)條件是:
1、當事人各方中至少有一方使用車輛,如果各方都是行人而發(fā)生的事故,則不構成道路交通事故。
2、至少有一方車輛是在運動中,如果行人自己撞在停止的車輛上,則不認為是交通事故。
3、必須具有交通性質,非交通性質造成的事故,如軍事演習、體育競賽等活動中發(fā)生的事故,均不屬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
(一)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xiàn)場,收集證據,盡快恢復交通。
(二)屬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三)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繪制完畢后,勘察員、繪圖員應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xiàn)場的應當簽名或蓋章,不在現(xiàn)場或無能力簽字的,應由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無見證人或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xiàn)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布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q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生協(xié)查通報。
(五)因檢驗鑒定需要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
(六)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七)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現(xiàn)場的痕跡、物證。
(八)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治療費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車輛,暫扣車輛期限可以至損害賠償調節(jié)終結。
(九)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后30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十)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尸體,經檢驗鑒定后,向死者親屬送交《尸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準,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尸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