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賠償種類有哪些
(一) 直接財產損失
直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直接減損。通常包括車輛、隨身攜帶財產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現場搶救、善后處理的費用等。
(二) 間接財產損失
間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間接減損通常包括停運等損失,受害人能夠證明可預期取得的間接經濟利益遭受損失,就可以要求賠償。比如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純利損失、司機工資支出、公路規(guī)費、工商運營費等。法律依據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p>
二、交通事故中如何評估財產損失
(一)評估機構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條四款規(guī)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該條規(guī)定明確了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評估”是當事人的權利,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的義務。
(二)評估時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三款規(guī)定“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章第四節(jié)“檢驗、鑒定”中,對于財產損失評估的時限沒有明確要求。
(三)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發(fā)起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確定財產損失”不是事故處理民警的法定義務。應當是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為了保護各方當事人的權利,我們應該:
1、由各方當事人對事故中財產損失進行協(xié)商,確定財產損失的價格。
2、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第四十條三款規(guī)定)“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由“有爭議的”一方當事人發(fā)起,自行委托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3、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