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交通事故調解
在我國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調解制度都受到了高度的重視,調解制度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占據(jù)著重要的地位。調解分為訴訟外的調解和訴訟中的調解,前者如鄰居的調解、村委會或者居委會的調解、行政機關的調解等,后者則是專指人民法院在訴訟中進行的調解。民事官司中的訴訟調解與我們通常生活中的調解具有很大的不同,訴訟調解有時候也稱為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組織和協(xié)調下,民事爭議的各方當事人就其所爭議的問題進行平等之自愿的協(xié)商,以便達成協(xié)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交通事故案件的當事人對損害賠償?shù)臓幾h,既可以共同請求交通事故處理機關進行調解,也可以單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民事賠償?shù)脑V訟。是否經(jīng)過調解不是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置程序;經(jīng)事故處理機關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二、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效力如何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臓幾h,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可見,由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賠償,不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必經(jīng)程序,也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調解協(xié)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雙方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包括: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而其中的調解書是指由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調解書,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門的調解書。
鑒于上述規(guī)定,若對方反悔起訴至人民法院,你可以將交通事故調解書作為證據(jù)提交給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