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進行車損減值鑒定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對受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的,應及時委托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鑒定。
2、對車物勘估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二以上經鑒定中心審核批準的評估人員。評估人員根據勘估后確認的車物受損情況,按實施細則的修理、更換或重置的價格費用評估準則,計算損失金額,作出一個鑒定結論,出具《價格鑒定書》,并加蓋鑒定單位印章。原則上鑒定結論應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7天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交警大隊批準可延期7天。
3、價格鑒定書經交警大隊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處理經辦民警發(fā)給當事人。
4、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生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住處更改。當事人如對經確認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結論5天內向交警支隊申請重新鑒定。交警支隊受理后應及時轉交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重新評估鑒定,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有10天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重新鑒定書經交警支隊事故處理科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
二、車輛損失的評估標準
應遵循修復為主,更換為輔的原則進行損失評估,在保證使用壽命、主要性能和外觀恢復或接近事故前狀況的前提下節(jié)約費用。
1、評估中確定更換的零部件和維修工時費,一律按事故發(fā)行時廣州市市場平均價格水平計算。
2、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完全毀壞(指修復價格超過該車現(xiàn)行市場價格50%以上的)按事故發(fā)生時廣州市市場同類型新車的價格水平及該車的成新率計算損失價格。
3、事故受損車輛權嚴格按照先鑒定、后維修的原則。事故車輛經評估后,車主有權在損失鑒定金額范圍內自行選擇合乎質要求的修理廠進行修復。在修復過程中發(fā)現(xiàn)車輛存在當次事故造成的,但鑒結論書中未有載明的隱損部位廛,由修理廠及車主及時寫現(xiàn)書面報告(附照片)通知鑒定機構,待鑒定機構作出補充鑒定后方可繼續(xù)進行修復工作;離開廣州地區(qū)維修的車輛不作補充鑒定。
4、凡機動車輛轉向、制動、行駛、傳動系統(tǒng)損壞的,修復后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檢測,憑檢驗合格證到交通事枚處理機關辦理手續(xù)后方準上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