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車物如何定損
(一)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tǒng)一保管,經檢驗、鑒定后,委托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鑒定。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鑒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原則上在事故發(fā)生后7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如情況特殊,經批準可延長7日。
(三)當事人對經確認后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后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鑒定;并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
(四)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生效。
二、交通事故中何種情形保險公司不賠第三人
(一)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滿;
(二)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三)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車輛;
(四)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guī)定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五)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保險車輛;除另有約定外,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