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事故怎么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應該賠償交通事故發(fā)生時產生的直接損失,從民法講,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應予全部賠償,該損失是指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包括財產的直接減少和失去的可得利益即間接損失。所謂可得利益,是根據合理預見規(guī)則,當事人已經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必然能夠得到的預期收益。但是也可通過立法,采用合理限制規(guī)則,對賠償加以限制。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僅賠償交通事故發(fā)生時產生的直接損失。財產直接損失是指被交通事故損毀財物的實際價值,包括被損毀的車輛、物品、道路、設施、建筑物和牲畜等。至于由直接損失引起或牽聯的其他可得利益損失,則是間接損失,不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列。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應遵循的原則
損害賠償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僅賠償直接經濟損失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二)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損害賠償這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重要原則,交通事故責任越大,承擔的損害賠償的比例就越高,沒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當事人,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一般的賠償比例:全部責任為100%,主要責任為60一90%,同等責任為50%,次要責任為10一40%。
(三)機動車方負無過錯賠償做為高速運輸工具的機動車,在運行中造成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損害的。根據我國道路交通法七十六條規(guī)定,即使機動車方無過錯,在交通事故中體現為機動車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對人身損害,除賠償由此引起的財產損失外,還應賠償一定數額的撫慰金人身損害是一種非財產損害,包括對人生命、健康的損害。這種損害既包括由此引起的財產損失,如醫(yī)療費、誤工損失等;還包括對死者家屬精神上的損害。對死者家屬給予一定的死亡補償費,是對死者家屬的一種精神撫慰金。
(五)公平合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時,公安機關即無法確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從而無法確認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及如何承擔損害賠償。此時根據民法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很據具體情況。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害賠償。賠償是義務人根據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公安機關調解結案后向權利人支付損害賠償費用的行為。義務人在一般情況下是負有賠償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者,如果機動車駕駛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有交通事故責任時,賠償義務人是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但是根據民法的有關規(guī)定,只有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才由國家機關承擔民事責任。因此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是國家機關時,該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才承擔法定賠償義務。